以汽車抵押,如果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,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,抵押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。否則,就是無效的。合同法規定,下列財產可以抵押:抵押人所有的機器、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,同時還規定,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。
【法律依據】
《擔保法》第三十四條,下列財產可以抵押:
(一)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;
(二)抵押人所有的機器、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;
(三)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、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;
(四)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、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;
(五)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、荒溝、荒丘、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;
(六)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。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。(《擔保法》第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)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五條,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:
(一)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;
(二)建設用地使用權;
(三)海域使用權;
(四)生產設備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產品;
(五)正在建造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器;
(六)交通運輸工具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。(《民法典》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)




